2016-11-14 00:00
使用说明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信披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3 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2、本指引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定向给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运作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编制信息披露报告。本指引仅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最低行业标准,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3 号》相关要求,依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更详尽的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报告,仅用作协会备份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载使用,并不面向社会公众和私募基金投资者公开查询。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本指引的全部信息(含选填项)。鼓励协会观察会员及非会员披露或部分披露选填项。
6、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 9 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次年 6 月底之前完成。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不做强制要求。
7、上述已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报告可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下载。相关报告若经托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复核,下载报告正文首页将加注以下信息:该报告已经XXX(托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复核。
附表 1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