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3 00:00
自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来,私募基金行业高度关注,反响热烈,普遍支持和认同协会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措施。与此同时,各财经媒体和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纷纷对《公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各类分析与解读,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也推出了配套的中介服务。我协会注意到,有些观点和中介机构的做法与《公告》的内容和精神存在偏差,协会热线咨询电话(400-017-8200)、官方微信咨询平台和电邮咨询系统里也收集到一些确需向行业机构进一步解释说明的问题。为此,我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公告》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公告》发布后,中国基金业协会是否暂停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
答:《公告》发布后,中国基金业协会仍继续依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登记流程、登记时限均保持不变。《公告》的出台旨在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切实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第一步,但绝不是“一备了之”。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履行基金产品备案、按要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等义务,主动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针对未按要求及时申请产品备案、报送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或者视具体情形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理性、全面、持续地理解和落实《公告》中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系列配套措施,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避免断章取义、草率行事。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请机构珍惜自身商誉和行业诚信记录,正确认识和理解《公告》的系列配套措施和我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避免因“临时抱佛脚”似的草率登记备案,不顾及登记备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给自身经营带来后续不利影响,甚至引发与基金服务机构、投资者的争拗和纠纷。
问:《公告》发布后,一些券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纷纷推出所谓“保壳”、“卖壳”等一条龙服务,中国基金业协会如何评价?
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是私募基金行业生态系统和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行政服务和外包业务等专业化服务有利于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运作水平,各方相互依存、互为制衡、协同发展,形成市场化的道德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基金业协会重视基金行业各类服务主体的发展,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
但是,相关中介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时,应当对私募行业法律法规和《公告》的内涵有充分理解和正确认识。
首先,私募基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秉承职业操守和专业行为规范,恪尽勤勉尽责的社会责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合规、独立、客观、专业、公正的私募基金中介服务。
第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合作,应注意各类主体的法律关系、职责范围和法律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履行共同受托职责,基金服务机构可受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各方都应当高度珍视自身商誉和信用记录,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审慎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中的合规风险、法律风险、代理人道德风险以及其他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潜在风险,做好后续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安排,避免相关风险外溢或损害自身机构、对方机构、或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各类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避免一哄而上,盲目发展业务,切不可对面临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视而不见。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相关参与主体业务发展情况,并适时开展自律检查和核查工作。
第三,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健康发展离不开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持。中国基金业协会呼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秉承公平竞争、合理收费原则,制定各自合理公允的服务收费标准,统筹规划本机构私募服务业务发展模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各项要求,审慎专业、勤勉尽责地提供各项私募基金中介服务。
问:可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事宜提供进一步说明?
答:(一)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简称《法律意见书》)模板问题。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无统一官方《法律意见书》模板,请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的填报要求,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对《法律意见书》的核查问题。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专业法律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同时也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行业事中自律检查、事后自律处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对于《公告》发布前已登记且有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个案要求其补提《法律意见书》。除此种情形以外,《法律意见书》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部分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告》发布前已登记但无管理规模的机构首次申请私募基金备案的必备重要内容。包括《法律意见书》在内的申请材料经核查通过后,申请机构才可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或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等相关业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视情况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反馈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的询问,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核查包括《法律意见书》所列事项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等内容的过程中,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三)关于可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愿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第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第九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
1、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2、最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问:《公告》发布后,较多私募机构咨询顾问产品备案事项,中国基金业协会对此有何回应?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产品投资顾问方式开展业务的“阳光私募”模式,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初期出现的一种做法。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考虑到在法律和实际运作中,在相关管理机构已完成资管产品备案或审批程序后,各类形式的顾问管理型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不会影响该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为保证《公告》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自《公告》发布之日(即2016年2月5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待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管理的相关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备案。在《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并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继续申请备案其管理的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
问:如何报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答:(一)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安排。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包含全国统一考试和预约式考试,2016年度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计划安排见下表。
项目 |
考试名称 |
考试时间 |
报名时间 |
考试地点 |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预约式考试 |
预约式考试第1次 |
2016年3月19日 |
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8日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
预约式考试第2次 |
2016年5月21日 |
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5月10日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
|
预约式考试第3次 |
2016年7月16日 |
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7月5日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
|
预约式考试第4次 |
2016年12月17日 |
2016年11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
|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全国统一考试 |
全国统一考试第1次 |
2016年4月23日 |
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 |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蚌埠、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佛山、苏州、汕头、宜昌、衡阳、徐州、淮安、赣州、金华、温州、泉州、拉萨等48个城市 |
全国统一考试第2次 |
2016年9月24日 |
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30日 |
||
全国统一考试第3次 |
2016年11月26日 |
2016年9月19日至2016年11月4日 |
上述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计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以当期考试公告为准,考生可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从业人员管理栏目考试平台查阅考试信息。
(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可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提供的报名链接进行报名,也可直接登录报名网站(http://baoming.amac.org.cn:10080)按照要求报名。我会从未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为防止假冒网站截留和窃取考生个人信息,请务必不要通过其他网站的链接进入报名网页的方式进行报名。
(三)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及教材。中国基金业协会已于2015年7月对外发布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详情请参阅协会官网(www.amac.org.cn)的“从业人员管理”栏目。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唯一指定教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编、2015年6月出版的《证券投资基金》(上下册),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教材购买网址链接http://baoming.amac.org.cn:10080/yuyue/ReadMe/book.html。中国基金业协会从未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也不举办考前培训。
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列举了考试常见问题及解答,请考生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考生也可通过考试报名在线客服咨询相关问题;或者拨打人工服务电话021- 61651128咨询。
中国基金业协会特别提示:中国基金业协会从不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题和答案。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为国家法律规定的资格考试,泄露考题和答案涉嫌违法犯罪。
问:《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若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是否还需要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
答:《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若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面授或者远程学习形式的后续培训,并按要求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从业资格管理。请相关高管人员持续关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培训的计划和相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