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29 00:00
5月29日,深交所公开发布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私募投资基金”),可作为合格投资者,进入交易所市场,参与深交所所有上市及挂牌固定收益产品的交易。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对相关情况接受记者采访,以下为采访的主要内容:
1、 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可以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参与固定收益产品交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在深交所进行固定收益产品交易,固定收益产品包括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2、 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哪些债券品种交易?
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参与深交所全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交易。公开发行债券的具体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具体品种包括私募债券、可交换私募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
3、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类型与方式有哪些?
深交所债券市场交易包括现券交易和质押式回购交易两种。
(1)现券交易。所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均可进行现券交易。其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方式, 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方式。
交易方式上,公开发行债券的交易可以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等交易方式,但非公开发行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仅能采用协议交易方式。申报时间、方式等见下表:
|
最小申报价量要求 |
申报方式 |
价格限制 |
回转交易 |
申报时间 |
成交确 认时间 |
集中竞价交易 |
10张及其整数倍 |
限价申报 |
无涨跌幅限制。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
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
实时确 认成交 |
大宗交易 |
5000张或50万元 |
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申报 |
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 |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仅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
9:15-9:25 9:30-11:30 13:00-15:30 |
公司债券实时确认,其他债券15:00-15:30确认成交 |
盘后定价交易 |
5000张或50万元 |
盘后定价交易申报 |
当日竞价交易收盘价或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
通过盘后定价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盘后定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
15:05-15:30 |
实时确认 |
协议交易方式 |
债券:5000张或50万元; 资产支持证券: 不低于10000份 |
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申报 |
无 |
可以进行当日回转交易 |
9:15-9:25 9:30-11:30 13:00-15:30 |
实时确认 |
(2)债券回购交易。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以及符合中国结算相关规定条件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用于质押为标准券进行债券回购交易。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 日、2 日、3日、4日、7 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九个品种。
债券回购仅可以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不能进行盘后定价交易。
关于深交所债券交易相关内容,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4、 私募投资基金如何开户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
根据2015年1月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规定,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可由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直接到中国结算上海或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5、 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可采用哪些结算模式?
根据2014年3月25日中国结算《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私募基金参与中国结算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托管人结算模式是由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中国结算开立的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所托管的私募基金等产品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私募基金交易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并事先获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同时,托管人必须事先与中国结算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并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