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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6:46

 

各位投资人,大家新年好。

马年伊始,有一个遗憾的消息要通知全体恒泽荣耀接管的基金投资人:

前海恒泽荣耀(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无法继续为各位基金投资人提供后续管理和维权服务,后续基金清算处置工作将由各项目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继续开展。由于我司无法提供后续服务,尚未产生或计提的管理费用,后续也将由提供清算服务工作的机构收取。

我司无法继续提供后续管理服务的原因,全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2023)苏0591民初1791号私募基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不公判决,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5民终6090号二审维持判决。上述不公判决突破法律原则、扩大责任边界、逻辑自相矛盾等不当裁判情形,直接导致我司所有账户被查封,无力继续经营。

 

一、案件基本事实概述

2017年底至2018年初,上海旭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旭京公司”)工作人员柴勇伟找到我司,说希望我司协助其发起私募基金产品购买不良资产金融产品,我司考虑到上海的不动产金融资产包的确收益可观,遂配合柴勇伟发行了私募基金产品“恒泽荣耀创世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世1号基金”),随后由柴勇伟团队的招募引入王秀英等22名投资人分别与我司、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恒泽荣耀创世1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22名投资人共认购2830万份基金份额,《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基金不保本保息”。

基金在募集结束后,将资金投向了旭京公司担任GP的SPV合伙企业,我司代持基金作为LP,合伙企业委派代表为柴勇伟。事后柴勇伟作为GP代表瞒着我司与浙江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农锦城公司”)签署了配资协议,由合伙企业出资2830万元,浙农锦城公司出资9060万元,共同向立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申公司”)购买上海的房产金融资产包。在资产包购买期间,因柴勇伟和浙农锦城公司只简单核查了底层项目合作方立申公司实际控制人潘舟敏提供的信达购买资产包的伪造转账流水,就把基金募集资金打给了立申公司用于购买资产包。后经证实,其实质是潘舟敏实施合同诈骗(伪造转账凭证、挪用基金资金),导致底层资产涉刑,资产包有一户实际不存在,资金被立申公司诈骗。我司在投后管理过程中发现基金有异样,协同投资人一起找到柴勇伟和浙农锦城公司,在明知资金被诈骗的情况下,两方故意隐瞒基金资金被诈骗事实,侵害基金财产,最终导致基金清算工作受阻。随后,王秀英等20名投资人以基金损失为由,将我司、基金下层实际运营人上海旭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托管行上海银行苏州分行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需特别说明:

1.我司在涉案基金中未收取任何管理费,并非盈利主体;

2.因旭京公司和柴勇伟隐瞒相关事实,导致我司对立申公司潘舟敏的诈骗行为毫不知情,无任何串通或纵容行为,本身亦是刑事犯罪受害人;

3.我司作为合伙企业的LP,主要是财务投资人,对基金有投后管理的义务,但是对合伙企业并无绝对掌控权;

4.在发觉基金财产异常后我司积极履行责任,奔赴多地维权,多次向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已尽最大努力挽回损失。

 

二、涉案判决存在的不公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作出(2023)苏0591民初1791号判决等多份判决,判令我司与旭京公司共同赔偿投资人全部本金及利息,托管行免责。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5民终6090号等多份判决维持原判。上述两份判决严重违背法律精神、市场规则及司法公正原则:

1.突破“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基本准则,变相复活“刚性兑付”

判决无视基金合同“风险自担”约定及王秀英等投资人签署的风险揭示书,以“未告知最大损失风险”为由否定风险条款效力,判令我司对投资者全部损失兜底。

2.因果关系认定错误,将第三方刑事犯罪责任强加于我司

判决认定我司“未披露追日资产包缺失”等过错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刑事判决书,资产包缺失系潘舟敏伪造凭证所致,属于我司无法预见、无法防控的刑事诈骗行为。

3.责任范围认定严重失衡

本案中,法院违反《九民纪要》精神,未充分考虑我司“仅为基金财产投资的管理人、未收取管理费、更非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方、且已积极带领投资者维权”等情节,也未区分“过失程度”直接判令我司承担全额赔偿,完全突破法律规定的责任边界。

4.二审法院未审先判,公然宣称“不会改同事判的案”

在二审法院开庭前,二审主审法官庄敬重就在当事人面前直言“不会改自己同事判的案子”。公然挑衅司法制度和法治底线的行为让中国的二审终审制成为一纸空谈。

 

三、涉案判决的严重后果

我司在涉案基金中无任何盈利,却需承担基金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远超我司实际承受能力。目前,因该诉讼导致我司已濒临破产,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皆因我司无力维持运营而中止,目前基金剩余管理规模几十亿,基金投资人上千人,全部陷入困境。

最可笑的是,因诉讼执行被查封的我司账户中的钱款,正是我司筹集用于支付创世1号基金起诉柴勇伟、浙农锦城公司、旭京公司一案诉讼费、律师费的款项,也是基金合理的维权费用。我司也向苏州园区法院提出异议,但苏州园区法院未经审理,口头驳回了我司的异议。

我司不明白,为何创世1号基金投资人、苏州园区法院、苏州中院共同在所有可能的结局中,选择了最差的结局。

更何况,上述严重后果在审理期间已经多次、反复、充分的和创世1号基金投资人、苏州园区法院进行沟通,但均未受到重视。二审法院苏州中院也拒绝对一审法院的错误进行改判。

法院判决既要明法理,又要考虑判决产生的社会效果,苏州园区法院方瑜法官完全不懂金融、不懂私募,以一纸“自以为聪明”的判决书,导致原被告双方“双输”的惨烈局面,最终产生了极差的社会效果,应当被全国各级法院引以为戒。

 

四、其他基金的后续处理

2025年,我司已经尽力维持运营,竭尽所能推进其他项目顺利运营。2026年农历春节前,我司用于支付创世1号基金诉讼费的账户被苏州园区法院查封,执行异议未果,彻底失去继续维权的能力和对苏州园区法院乃至苏州市、江苏省司法环境的信心。

我司所管理的除创世1号基金以外的其他项目,我司会负责协助替换其他清算机构接续处理,确保顺利完成清算。

 

特此致函!

 

前海恒泽荣耀(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