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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1 16:12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国釜富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信息可知“国釜富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7月27日备案成功,基金管理人为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基金管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23年3月17日,本基金合计持有份额56.97%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提议,要求基金管理人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等事项。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地址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提供的注册地址,2023年3月18日,向基金合同中载明的基金管理人地址寄送的EMS快递文件已被签收,截至2023年3月30日,提议人未收到管理人的任何回复。

2023年3月31日本基金合计持有份额56.97%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本次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本次会议召集通知:

(1)通知方式:前海恒泽荣耀(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网址:http://www.chzfund.com/公告;

(2)时间: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

2.、本次会议召开形式: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2)会议时间:2023年4月23日下午1:00。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988弄虹桥万科中心LG1层28/30(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

联系人:殷律师

联系电话:13915528791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国釜富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前海恒泽荣耀(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费用的议案》(见附件一);

2、《审议关于聘请北京初亭(苏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苏州)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及费用的议案》(见附件二);

3、《审议关于对国釜富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进行清算的议案》(见附件三);

4、《审议关于对国釜富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各项维权费用垫付的议案》(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4月22日,已签署《国釜富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且将投资款支付至指定募集账户的合格投资人,在未中途赎回或退出的情况下,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五。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须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须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须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条“授权”的规定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条“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授权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可以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受托人参与投票。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具体如下: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必须包含委托人、受托人姓名、证件号码;委托权限包含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必须包含2023年4月 23 日;委托人签名、落款日期,参考样式见附件八)或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须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书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多次授权且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4.授权时间的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授权时间以实际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送达时间晚于2023年4月23日(不含2023年4月23日当日),为无效授权。

 

六、计票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票代表其持有的各类别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详见附件六。

 

七、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5.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提交表决票(附件五)进行表决;

6.清点投票后,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7.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八、决议生效条件

 

1.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 2/3 以上(含 2/3)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决议的生效条件以《基金法》《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约束力;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

 

九、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本次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通过,则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新虹桥公证处

 

公告时间: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地址:

下载链接:https://pan.baidu.com/s/1d3PM-PIAFiOwpSTrNrLrvg

提取码:24x7

 

附件:

 

附件一、《审议关于国釜富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前海恒泽荣耀(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费用的议案》

附件二、《审议关于聘请北京初亭(苏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苏州)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及费用的议案》

附件三、《审议关于对国釜富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进行清算的议案》

附件四、《审议关于对国釜富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各项维权费用垫付的议案》

附件五、《国釜富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六、《国釜富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附件七、《表决票注意事项及材料清单》

附件八、《授权委托书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