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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5: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尧舜禹旅游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尧舜禹旅游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结果公告如下: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2020年11月2日,尧舜禹旅游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决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名称为“尧舜禹旅游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会议以公告方式召集,公告十个工作日,从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3日。表决起始时间: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20日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本次大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00,1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135,200,000份的74.03%;达到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尧舜禹旅游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审议事项关于第二阶段基金管理人收费调整的议案》(以下简称“事项一”)、《审议事项关于委托北京市中逸律所推进第二阶段基金财产追索的议案》(以下简称“事项二”),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事项一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100,100,000份,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事项二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为97,900,000份,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2,2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总数的97.8%。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各类基金份额达到全部通过的要求,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尧舜禹旅游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尧舜禹旅游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0年11月20日表决通过了《审议事项关于第二阶段基金管理人收费调整的议案》、《审议事项关于委托北京市中逸律所推进第二阶段基金财产追索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