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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11:02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从《金诚吴兴文商综合体发展私募基金1号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信息可知“金诚吴兴文商综合体发展私募基金1号”于2016年8月1日成立,2016年8月5日备案成功,基金管理人为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从2020年7月16日开始,“金诚吴兴文商综合体发展私募基金1号”(以下简称“本基金”)持有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更换管理人”以书面公告的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提议,要求基金管理人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更换基金管理人;同时,向基金托管人以快递方式寄送就“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提议。截至2020年7月26日,10日内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公告要求予以书面回复且未决议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2020年7月20日托管人也向份额持有人代表书面回函不予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2020年7月27日,本基金合计持有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由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名称为“金诚吴兴文商综合体发展私募基金1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通知

根据《基金法》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进行公告,本次会议召集通知:

1.通知方式:公告。

2.通知时间:公告三十日,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27日止。

 

三、会议召开形式

1.本次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本次会议投票表决起始时间: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的送达:

(1)送达方式:邮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电子下单;(请在快递单备注:“金诚吴兴文商综合体发展私募基金1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2)收件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B座905室。

(3)收件人:沈陈瑶

(4)收件电话:15850864899

(5)邮政编码:215000

 

四、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事项关于变更金诚吴兴文商综合体发展私募基金1号基金管理人为前海恒泽荣耀(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附件一)。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8月27日,即2020年8月27日前本基金备案登记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会议表决方式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复印本次会议表决票或登录网站(www.chzfund.com)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须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并提供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七、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七、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特殊情形:如果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为私募基金、资管产品、信托产品等名义持有人,则该产品管理人可行使代理投票权代实际投资者出具意见函,但在出具意见函之前该产品管理人应已经履行该产品合同规定的授权程序。

 

七、授权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投票。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具体如下: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书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送达至指定收件地点。

(1)送达方式:邮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电子下单;(请在快递单备注:“金诚吴兴文商综合体发展私募基金1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2)收件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B座905室。

(3)收件人:沈陈瑶

(4)收件电话:15850864899

(5)邮政编码:215000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多次授权且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5.授权时间的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授权时间以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八、议事程序(计票)

1.本次通讯方式投票的表决结果,在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下一个工作日进行计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票代表其持有的各类别份额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决议生效条件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全体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全体一致书面同意方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约束力;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

 

十、决议的披露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应通过在新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等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当事人。

 

十一、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全体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全体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全体一致书面同意方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召集人:代表本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附件下载: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BKx_B5JquGI1tvRWpex_yA

密码:ej1k

 

公告时间:二0二0年七月二十九日